1.
- 法務部 106.08.22 法制字第10602514470號函
- 法務部就「金門縣排水管理自治條例一案」之意見
2.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4.03.20 農授水保字第1041861324號函
- 自即日停止適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05.02農授水保字第0951843117號函
3.
- 法務部 97.09.18 法律決字第0970034236號書函
- 對於沒入之物,依水利法第93條規定,主管機關得對於違反行為人使用之物,逕行沒入,已然符合行政罰法所規定關於沒入另有規定之處罰
4.
- (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5.05.02 農授水保字第0951843117號函
- 山坡地範圍內之中央管河川辦理緊急清淤工程,涉及於工程範圍外違規採取土石者,其權責單位之執行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