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6.08.22 法制字第10602514470號函
- 法務部就「金門縣排水管理自治條例一案」之意見
2.
- 法務部 100.11.30 法律字第10007020780號書函
- 水利法第39、39條立法意旨及行政執行法第27條等規定參照,如考量行政目的及公共利益,對於不配合檢查者有施予強制檢查需要者,宜參酌相關法規立法例,增訂強制檢查法律依據及應遵守程序等事項規定,以杜爭議
3.
- 經濟部水利署 98.01.22 經水政字第09806000650號函
- 有取用水資源之需要者,除有免為水權登記情形外,應先辦理水權登記,若未登記擅自取水者,經查明確有違法取水,應以竊盜罪嫌移送偵辦;若其行為經不起訴處分者,方得處以罰鍰處分
4.
- 經濟部水利署 97.09.26 經水政字第09706003630號函
- 經濟部水利署檢送97.09.17「研商溫泉法第31條與水利法適用疑義」會議紀錄
5.
- 法務部 97.09.18 法律決字第0970034236號書函
- 對於沒入之物,依水利法第93條規定,主管機關得對於違反行為人使用之物,逕行沒入,已然符合行政罰法所規定關於沒入另有規定之處罰
6.
- 法務部 91.11.29 法律字第0910045555號書函
- 關於依水利法扣留之機件、工具,可否援引行政執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程序處理疑義乙案
7.
- 經濟部 91.08.16 經授水字第09120209990號函
- 有關主管機關代執行拆除擅行取水、用水所使用之機具,經公告無人領回時,得否以廢棄物清除或以公開拍賣方式處理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