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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工務類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200103471號令修正公布第91-2、92-3、92-5、93-2~93-5條條文;並刪除第12、63-1~63-4、96條條文
1.
2.
  • 法務部 100.11.30 法律字第10007020780號書函
  • 水利法第39、39條立法意旨及行政執行法第27條等規定參照,如考量行政目的及公共利益,對於不配合檢查者有施予強制檢查需要者,宜參酌相關法規立法例,增訂強制檢查法律依據及應遵守程序等事項規定,以杜爭議
3.
  • 經濟部水利署 98.01.22 經水政字第09806000650號函
  • 有取用水資源之需要者,除有免為水權登記情形外,應先辦理水權登記,若未登記擅自取水者,經查明確有違法取水,應以竊盜罪嫌移送偵辦;若其行為經不起訴處分者,方得處以罰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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