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13.09.30 法律字第11303512650號書函
- 有關律師事務所刊登不實或引人錯誤廣告涉及違反律師法第40條第1項、律師倫理規範第12條第1項與公平交易法第21條等規定,產生法律適用是否違反「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及「比例原則」等法律原則之說明
2.
- 法務部 111.10.05 法律字第11103511300號書函
- 法務部就有關行政罰法第27條第2項規定之起算裁處權時效等疑義說明
3.
- 法務部 101.02.02 法律字第1000028225號函
- 參照行政罰法第27條等規定,行政罰裁處權時效,原則上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終了時起算3年,又裁罰權時效起算時點,依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究屬行為之繼續或狀態之繼續而定
4.
- 法務部 96.01.03 法律字第0950041114號函
- 關於行政罰法第14條執行疑義
5.
- 內政部 95.02.23 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724756號函
- 有關個人或團體利用看板、網站方式提供刊登不動產買賣或租賃廣告,以收取租金或會員會費之行為,得否依行政罰法第14條規定處罰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