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14.04.14 法律字第11403504420號書函
-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如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依消費者保護法調查並公開其經過及結果;或認其商品或服務,對消費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且情況危急時,依消費者保護法在媒體公告企業經營者之相關資訊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均係有關消費者之保護事項。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屬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之
2.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06.15 金管銀(四)字第09600169280號函
- 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功能附加於學生身分功能之卡片,是否屬93年11月23日金管銀(三)字第0938011932號函限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