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9.01.03 法律字第10803519350號函
- 主管機關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38條規定實際採取之行政措施,應依個案情形為合目的性之裁量,並應依循行政程序法第7條規定之比例原則為之。倘行政行為所規範之事實關係並非具體,則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授權的法規命令定之
2.
- 法務部 108.05.15 法律字第1080350227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1、19條規定參照,游離輻射防護法、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或消費者保護法均無由前者主管機關與後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會銜作成行政處分規定,是以行政機關自不得自行創設共同會銜作成處分之管轄方式,故不論係認二者間具有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而應擇一優先適用,抑或認應併行適用而分別處分,均係由該管主管機關單獨作成行政處分,並非共同會銜作成處分
3.
-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104.07.29 國健教字第1040700940號函
- 網路賣家於網路上刊登販賣菸品訊息,乃違反菸害防制及行政罰法規定,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若為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而於電腦網路為宣傳者,應命其限期改善或採取必要措施,且屬違反菸害防制法第9條規定
4.
- 法務部 97.09.17 法律字第0970033708號函
- 消費者保護法36條所稱之採取其他必要措施,其目的在於防止有害之服務或商品持續危害消費者,性質上僅係種不利處分或事實行為,並無加諸裁罰性於上,故其不能稱之為行政罰
5.
-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7.04.22 消保法字第0970003519號函
- 縣市政府對於未上市畜禽,認為有損害消費者健康之慮時,應即進行調查,經調查後確有損害消費者健康之虞者,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規定,應命企業經營者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