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12.16 北市法三字第09733239300號函
- 對於使用道路舉辦活動者,如利用道路營業之攤販集中場成員,應依臺北市使用道路舉辦臨時活動管理辦法等規定對其課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義務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1.15 北市法二字第09532916800號函
- 凡屬石油管理法第22條規範者,應依該法及其子法所規定之保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倘其又屬設置於臺北市之消費場所,則為保護消費者之目的,其保額並應符合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規定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9.08 北市法二字第09532373400號函
- 關於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與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規範營業場所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法令競合部分適用乙案釋疑
4.
- 臺北市政府 94.02.22 北市法二字第09430268300號函
- 有關臺北市學生團體保險之性質應屬保險法上之人身保險性質,而責任保險依保險法規定,係屬財產保險性質,因此有關臺北市學生團體保險與公共意外責任險之保險性質、保險目的、保險標的與保險內容顯不相同
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09.30 北巿法二字第09231050400號函
- 本案使用人檢送保險期間未與前次保險期間接續之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文件,除該使用人得出具相關證明文件,證明該期間並未營業者或有不可歸責之理由外,否則業已違反所涉自治條例規定,而「得」依第37條裁罰
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1.02.05 簽見
- 有關臺北市政府大樓為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之辦公場所,非屬前揭規定之消費場所,故應無依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實施辦法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