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14.02.18 法律字第11403500870號書函
-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公共設施因管理有欠缺所生之損害賠償,以該公共設施之「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所稱「管理機關」應以依法律對該等公共設施負有維護通常安全狀態權責之機關,為國家賠償法上之賠償義務機關
2.
- 法務部 112.02.18 法律字第11203502530號函
- 駕駛車輛行經市區道路,遭路樹傾倒壓損車輛,致車體及零件多處毀損。 依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第45條規定,有關附設於道路之植栽,應由該市區道路主管機關養護管理。本件涉及市區道路行道樹之管理維護事項,賠償義務機關應為系爭道路行道樹之法定管理機關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3.
- 法務部 112.01.30 法律字第11203501520號函
- 有關請求確定賠償義務機關乙案,本部邀集交通部、交通部公路總局、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內政部營建署、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等機關開會研商,謹將各機關意見摘述如說明
4.
- 法務部 107.01.16 法律字第10703501040號函
- 國家賠償法第3、9條規定參照,所稱「公共設施之管理機關」,係指法律所定管理機關或依法律代為管理機關而言,如無法律所定管理機關或依法律代為管理機關時,始由事實上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倘亦無事實上管理機關,則由公共設施坐落土地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又所稱「賠償義務機關」,係指民眾請求國家賠償時,依其所主張事實受理其請求而應開啟行政程序之機關而言,該被指定或確定機關是否就原因事實所致生之損害結果,負國家賠償責任,仍應視所主張事實是否符合該法第2條第2項或第3條第1項規定要件為斷
5.
- 法務部 103.06.20 法律字第10303507320號函
- 國家賠償法第2、3、9條、公路法第2、3條、市區道路條例第2、4條等規定參照,所稱公共設施,係指凡供公共或公務使用,且事實上處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管理狀態之物或設備者均屬之,又公共設施管理維護並不因尚未辦妥交接手續而受影響,亦即是否移交接管並不影響管理機關權責,是事故路段依前述係地方政府市區道路,且位於都市計畫區域範圍內,即應由該地方政府擔任市區道路主管機關,負道路維護管理之責,為受理國家賠償義務機關
6.
- 法務部 102.06.24 法律決字第10203505850號函
- 公路法第3、6、11、26條項規定參照,有關縣道、鄉道管理、修建工程及養護權責機關為縣(市)政府,且必要時,得委託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或管理,又得否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委託給鄉(鎮、市)公所辦理或管理,公路法並未規定,此涉及該法有關規定解釋適用及合理性判斷問題,宜詢主管機關意見
7.
- 法務部 98.04.20 法律字第0980700280號函
- 事故發生於縣道之雨水下水道排水溝渠清掃孔蓋,為道路之附屬工程,並未在委託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管理養護範圍之內,亦即管轄權限未移轉於該工程處。是以,該工程處與內政部營建署為利八里新店線快速公路工程進行所定之路權移交契約,應自始不包括該路段之附屬工程之管養維護部分,從而,該雨水下水道排水溝渠仍應由臺北縣政府為管理機關
8.
- 法務部 98.03.30 法律字第0980700230號書函
- 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2項所稱「管理機關」,係指法律所定之管理機關或依法律代為管理之機關而言,惟如有無法律所定之管理機關或依法律代為管理之機關時,始由事實上之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查事故發生於省道且同為臺北縣淡水鎮都市計畫區域範圍內之市區道路,除經公路主管機關同意,或依委辦程序委由鄉(鎮、市)公所管理者外,應由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即臺北縣政府)養護管理
9.
- 法務部 96.02.16 法律決字第0960007622號函
- 函請查明台北縣新莊市新樹路12之1號前道路之養護管理機關
10.
- 法務部 91.04.02 法律字第0910011653號函
- 蔡○達君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有關賠償義務機關之確定乙案
11.
- 法務部 91.02.15 法律字第091002595號函
- 關於車禍致死,請求確定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乙案
12.
- 法務部 90.08.21 (90)法律字第030205號函
- 高雄縣政府時建請修正公路法及市區道路管理條例,因涉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案
13.
- 法務部 90.08.21 (90)法律字第030205號函
- 高雄縣政府時建請修正公路法及市區道路管理條例,因涉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案
14.
- 法務部 90.06.08 (90)法律字第020853號函
- 關於國家賠償事件,有關賠償義務機關之確定釋疑
1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9.18 北市法一字第8920744400號函
- 有關臺北市政府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依臺北市政府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3點規定,審議貴局提送之交通運輸費率案,並未超越設置要點授權之範圍
16.
- 法務部 89.08.18 (89)法律字第030314號函
- 關於請求國家賠償事件釋疑
17.
- 法務部 89.08.10 (89)法律決字第026754號函
- 關於國家賠償法第九條所稱之「管理機關」認定疑義
18.
- 法務部 89.03.22 (89)法律字第002398號函
- 有關鄉道如因管理有欠缺致生國家賠償事件之賠償義務機關認定疑義
19.
- 法務部 88.09.22 (88)法律字第035351號函
- 有關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之認定
20.
- 法務部 88.09.07 (88)法律字第034470號函
- 關於公共設施因管理有欠缺,而致人民死亡,請求國家賠償,究應以何者為賠償義務機關疑義
21.
- 法務部 88.08.09 (88)法律決字第031544號函
- 關於國家賠償法所稱「管理機關」認定之釋疑
22.
- 法務部 77.08.05 (77)法律決字第12991號函
- 縣政府將鄉道公路委託鄉(鎮、市)公所養護,而發生國家賠償事件時,是否仍以縣政府為賠償義務機關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