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6.04.12 法律字第10603501970號書函
- 警察機關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基於交通行政特定目的,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8、29、33、43條等規定將該事件必要相關資料移送公路主管機關,由公路主管機關依相關資料進行裁決,對公路主管機關而言,應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規定
2.
- 交通部 99.03.03 交路字第0990018599號函
- 停車場之繳費,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關於逾期補繳及罰款者,其所收受之舉發通知單僅具事實通知,應非有繳納罰鍰之處罰效力,至其追繳及罰款亦可依同法規定辦理
3.
- 法務部 95.02.14 法律字第0940048593號函
- 冷氣機或其他類似物設置於騎樓或人行道影響行人安全之法規適用疑義
4.
- 法務部 90.05.14 (90)法律字第014529號函
- 關於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辦理裁決業務,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