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7.08.29 農林務字第1070232437號函
- 「森林法」之立法目的及規定,與「區域計畫法」應有不同,又「森林法」所稱林業用地之土地使用項目、使用地變更等管制規定,亦回歸「區域計畫法」相關法令予以規範,而無涵蓋「區域計畫法」之規定(構成要件),因此,二法並無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
2.
- 內政部 107.08.06 台內營字第1070813303號函
- 內政部就有關林業用地違章建築違規案件涉及「區域計畫法」與「森林法」適用,及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等相關法律原則之意見說明
3.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2.10.18 農企字第1020233930號
- 核釋農業用地上有未經申請之設施或建築物,其補辦容許使用期限之疑義
4.
- 法務部 97.04.24 法律決字第0970013724號書函
- 行政機關於做成行政處分前,就同一事件之重要事項,已基於調查證據之必要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或舉行聽證,或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如踐行上開程序之機關係有權限者,縱作成行政處分係非踐行上開程序之機關,亦符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而毋庸於作成行政處分前再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5.
- 內政部 97.03.03 台內營字第0970030307號函
- 都市計畫農業區違規行為態樣涉及建築法等多種目的事業主管法規時,須進一步判斷有無法律競合之問題;若農地違規案件經限期改善後已確實回復原狀時,符合法律構成要件之行政不法行為,主管機關仍應依法裁罰之,但法律有特別授權主管機關斟酌具體情況免予處罰者,主管機關有處罰與否之裁量空間
6.
- 法務部 97.02.15 法律字第0960049841號函
- 都市計畫農業區違規行為同時違反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等多種目的事業主管法規時,應視該違規行為屬單一行為或數行為而為不同處理;另農地違規案件經限期改善後已確實回復原狀,須法律有特別規定授權主管機關斟酌具體情況免予處罰者,主管機關始有處罰與否之裁量空間,行為人之行為確已符合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者,自仍應依規定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