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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勞動類
民國 114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004231號令修正公布第46條條文
1.
  • 法務部 113.11.27 法律字第11303514670號函
  • 有關外國人來臺登外籍船舶後於我領海上從事履約工作,雇主未經許可,聘雇外國人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者,雇主及該受雇之外國人應分別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及第68條第1項規定處罰
2.
  • 法務部 107.08.30 法律字第10703512920號函
  • 行為人所涉未經許可聘僱行蹤不明外國人之違法行為,並非屬「執行業務行為」,未具反覆性及持續性特徵,與符合法律上一行為情形不同,故而應視行為人多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是否具密切時空關聯,以同一方式重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而判斷其行為數
3.
  • 法務部 106.04.05 法律決字第10603503040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3條規定僅係行政罰法中所稱「行為人」定義性規定,僅適用於行政罰法本身,並非可適用於各個法律或自治條例所規定「行為人」解釋,即各個法律或自治條例所規定「行為人」概念或範圍,仍應依各該規定立法文義或意旨解釋認定
4.
  • 法務部 99.07.26 法律決字第0999019533號函
  • 有關雇主於5年內同時違反行政罰及刑罰所構成之要件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則適用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加以處罰,至於,經移送司法機關偵查後,檢察官認定雇主無非法僱用外國人之故意,予以不起訴之處分,得否再依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則應由主管機關視個案之情形本職權卓酌之
5.
  • 法務部 98.04.29 法律決字第0980016889號函
  • 關於對患有疑似妄想症之行為人,致其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不能依辨識而行為或辨識能力顯著降低,因屬事實認定,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判斷之。 至是否因而為行政罰法第9條第3項不予處罰或同條第4項得減輕處罰之法律效果,亦請本於權責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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