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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民政類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8111號令修正公布第9、40-1、91、93-1、93-2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10035755號令發布第40-1、93-1、93-2條,定自111年11月18日施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21021548號令發布第9、91條,定自112年4月28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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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4.09.10 法律字第10403511560號函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2條第2項「3個月」期間,因同時規範主管機關為行政罰及其他行政處置行為,而部分行為顯然於逾3個月仍應為之,尚非屬行政罰法第27條裁處權時效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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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法務部 104.03.05 法律字第10403501680號函
  • 行政罰法第21、22條、行政機關因應行政罰法施行應注意之法制事項第7點規定參照,有關沒入之物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原則,如例外有沒入非受處罰者所有物必要時,除該法第22條所定得予沒入情形外,應以法律明文規定,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2條規定,涉及我國主權及漁權維護,其立法是否有不論何人均予沒入之意,而屬上述「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情形,宜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妥為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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