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7.01.11 法律字第10703500680號函
- 行政罰法第21條規定參照,沒入之物,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原則,惟現行法律另有規定得沒入第三人之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者
2.
- 法務部 104.09.10 法律字第10403511560號函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2條第2項「3個月」期間,因同時規範主管機關為行政罰及其他行政處置行為,而部分行為顯然於逾3個月仍應為之,尚非屬行政罰法第27條裁處權時效特別規定
3.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104.05.06 陸法字第1040400235號函
- 函詢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2條與行政罰法第21條規定適用問題
4.
- 法務部 104.03.05 法律字第10403501680號函
- 行政罰法第21、22條、行政機關因應行政罰法施行應注意之法制事項第7點規定參照,有關沒入之物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原則,如例外有沒入非受處罰者所有物必要時,除該法第22條所定得予沒入情形外,應以法律明文規定,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2條規定,涉及我國主權及漁權維護,其立法是否有不論何人均予沒入之意,而屬上述「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情形,宜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妥為審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