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7.09.27 法律字第10703514480號書函
- 有關擬增訂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未經許可變更赴陸行程之行政管理措施,如涉及人民出入境權利限制及其違反時處罰者,自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法規命令予以規範
2.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100.01.12 陸法字第0999904458-1號令
- 桃園縣自100.01.01起,依地方制度法第4條第2項規定,準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4項至第6項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3.
- 法務部 98.04.07 法律字第0980008279號書函
- 違反入陸管制規定之裁罰時效疑義,涉及當事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及第91條之行為,如認屬行為繼續(以繼續之行為一次實現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行為),則自行為終了時(即離開大陸)起算裁處時效;如認屬狀態存續(行為完成行政法上義務之構成要件後,繼續維持其事實上效果),則於行為完成時(未經許可進入大陸)起算裁處時效
4.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96.10.19 陸法字第0960016609-3號令
- 臺北縣準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4至6項關於直轄市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