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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地政類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324491號令修正公布第21、45、53、86條條文;並自98年11月23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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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4.10.16 法律字第10403513090號函
  • 臺北市社會局以房養老實驗方案信託契約,屬讓與擔保契約與管理信託契約構成之混合契約,社會局如就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可否任意終止系爭契約,宜於該契約書中明定;另其依據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等規定,於該契約中得代表臺北市實際管理標的不動產並代為及代受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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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11.16 簽見
  • 本案董事長雖為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常任代表人,惟權利義務主體仍為公司本身,董事長僅為公司之手足,有關申請書附表由原負責人具名,惟其並非權利義務主體,權利義務主體仍為公司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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