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13.11.07 法律字第11303512020號函
- 有關受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公告姓名之裁罰性不利處分,在違法事實理由不變之情況下,該裁罰後之變更姓名,則非屬得撤銷或廢止原處分之事由
2.
- 法務部 113.07.30 法律字第11303509560號函
- 法務部就有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與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罰則適用疑義乙案之意見
3.
- 衛生福利部 109.02.24 衛部護字第1090105627號
- 同一行為涉及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相關案件,應先行具體檢視實際案例是否確實同時違反前述之相關規定,倘同時違反,則考量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裁罰規定重於性騷擾防治法,且建議優先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裁罰規定
4.
- 衛生福利部 108.04.25 衛部護字第1081460400號函
- 案件倘涉及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對行為人處以「罰鍰」、「公布其姓名或名稱」,或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2條對行為人處以「親職教育輔導」等行政處分,應適用行政罰法第29條規定,查旨揭案件因行為地、結果地、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或公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為何,應由其管轄
5.
- 法務部 107.12.20 法律字第10703519350號函
- 行政罰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參照,對於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依規定致數機關均有管轄權,造成管轄競合時,行政程序法第13條第1項及行政罰法31條第1項均有規定處理程序,惟因行政罰法性質上為行政程序法特別法,應優先適用行政罰法第31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
6.
- 法務部 107.08.22 法律字第10703509270號函
- 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參照,該規定係採刑事優先原則,但罰鍰以外之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因兼具維護公共秩序作用,為達行政目的,行政機關仍得併予裁處,故為該條第1項但書規定
7.
- 衛生福利部 105.05.06 衛部護字第1050111016號
- 有關未成年性騷擾事件被害人欲提起申訴,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提出性騷擾申訴,機關請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民法及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8.
- 法務部 103.04.16 法律字第10303504680號函
-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20條規定參照,平面媒體受委託刊登廣告之利用個人資料行為,仍應以委託機關為權責機關,並以該委託機關是否符合上述規定,據以判定利用行為是否合法
9.
- 內政部兒童局 97.06.20 童綜字第0970008780號函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任何人不得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其所稱之「任何人」係包括學校,如違反規定者,應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