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衛生福利部 111.01.05 衛部護字第1100149788號函
- 有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100條相關說明
2.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9.06.02 發法字第1090011600號
- 公務機關原基於特定目的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如欲作特定目的外之利用,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各款之一規定,並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
3.
- 衛生福利部 108.10.09 衛部護字第1081461124號函
- 教保服務人員、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若有違反相關法令通報之義務,現行除教保服務人員僅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外,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於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適用,尚無「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適用
4.
- 法務部 108.07.18 法律字第10803509180號函
- 有關教保人員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法條適用,因涉及違反之法規與處罰適用規定之確認,宜請主管機關先行釐清,俾以後續判斷是否有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