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0.07.25 法律字第1000015497號函
- 參照行政罰法第1條、第36條規、第39條等規定,走私進口農產品如業經沒入處分,查緝機關將其移送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得依權限或職權訂定業務處理方式之行政規則
2.
- 法務部 95.05.02 法律決字第0950017057號書函
- 關於行政罰法第41條第2項規定疑義
3.
- 法務部 94.09.06 法律字第0940033309號書函
- 有關禁止輸入之動物檢疫物或禁止輸入之植物產品、有害生物、土壤、附著土壤之植物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等,得否毋需經宣告逕依規定為沒入之處分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