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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9771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條文
1.
  • 法務部 103.01.07 法律字第10203513440號函
  • 行政罰法第5、27、45、46條規定參照,第5條所稱「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限於已公布或發布且施行之實體法規變更,變更前後新舊法規必須具有同一性,且為直接影響行政罰裁處之義務或處罰規定;又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就山坡地開發使用、管制應為水土保持法特別法,而優先適用;另行政罰法施行日為95.02.05,如違規行為係發生於74至82年間,主管機關如至102.03.11始予以裁處,則裁處權顯已因罹於時效而歸於消滅
2.
3.
  • 內政部 99.04.21 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042933號函
  • 有關土地權利變更登記聲請逾期,於登記簿註記欠繳罰鍰之案件應依行政罰法規定辦理,倘已逾該時效時,其裁處權即消滅而不再裁處;另行為人逾期不繳納罰鍰時,登記機關應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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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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