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3.01.07 法律字第10203513440號函
- 行政罰法第5、27、45、46條規定參照,第5條所稱「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限於已公布或發布且施行之實體法規變更,變更前後新舊法規必須具有同一性,且為直接影響行政罰裁處之義務或處罰規定;又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就山坡地開發使用、管制應為水土保持法特別法,而優先適用;另行政罰法施行日為95.02.05,如違規行為係發生於74至82年間,主管機關如至102.03.11始予以裁處,則裁處權顯已因罹於時效而歸於消滅
2.
- 法務部 101.05.28 法律字第10100100050號函
- 參照行政罰法第45條第3項規定,該項係於100.11.23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5日施行,故所稱「修正施行前」,自係指100.11.25前
3.
- 內政部 99.04.21 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042933號函
- 有關土地權利變更登記聲請逾期,於登記簿註記欠繳罰鍰之案件應依行政罰法規定辦理,倘已逾該時效時,其裁處權即消滅而不再裁處;另行為人逾期不繳納罰鍰時,登記機關應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4.
- 交通部 94.07.21 交路字第0940008005號函
- 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於94年9月1日施行前之違規案件,仍依行為時之法律處罰
5.
- 法務部 94.06.22 法律字第0940022452號函
- 關於現行行政罰法係採過失責任,是否可改採中間責任
6.
- 法務部 94.03.01 法律字第0940000463號函
- 販賣私菸違反菸酒管理法及商標法之處罰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