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2.08.22 法律字第1020350535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規定參照,如為執行環境教育法第19、24條規定,查核各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及環境教育計畫訂定作業,擬於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增訂明列有關個人資料規定,作為蒐集個人資料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之依據,法務部敬表贊同
2.
- 法務部 102.05.09 法律字第1020000908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環境教育法第19條等規定參照,政府機關如將環境教育學習資料提供其他關,因資料包含服務機關、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屬對個人資料利用,基於行政機關間資源管理,避免行政耗費,應符合上開規定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3.
- 法務部 101.03.01 法律字第1010001529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7條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等行政行為,採取方法應有助於目的達成,並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且造成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利益顯失均衡
4.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0.08.08 環署綜字第1000067771號函
- 有關環境教育計畫及執行成果網路申報上傳相關資料,因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項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之規定,故並未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