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
- 建設類/產業發展類
6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6.27 簽見
- 本案應屬無權占有補償金應否減免,及如何計收等問題,亦與是否得補正其程序無關,就此部分,主管機關依照「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斟酌實際使用情形及週邊交易行情等因素,以決定如何追繳,或予以酌減
6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6.02 北市法二字第09531195800號函
- 因不當得利發生之債,並無共同不當得利之觀念,亦無共同不當得利應連帶負返還責任之規定,同時有多數利得人時,應各按其利得數額負責,並非須負連帶返還責任
6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5.26 北市法二字第09531045400號函
- 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規則乃地方制度法施行前制定之法規,雖名為規則,惟其法制作業程序係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之自治法規,依地方制度法第25條規定,其法律性質與法形式名為「自治條例」者相同
6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5.15 北市法二字第09531004500號函
- 股東依公司法第173條報請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主管機關審認公司已預定召開股東常會而駁回,嗣該股東因公司取消前會再次依同法第173條召集臨時會,是否仍需完成同法第173條程序乙案釋疑
6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5.05 北市法二字第09530954200號函
- 所謂因情事變更,法院應為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效果之判決者,以法律行為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致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有效果顯失公平為要件,如於法律行為成立時,自無該原則之適用
6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4.18 北市法二字第09530792000號函
- 法定繼承人應得依民法繼承篇之相關規定繼承請求權,惟仍應注意是否有消滅時效問題,以及是否有其他共同繼承人得共同繼承等情形,以免誤發補助費而生非債清償或其他不當得利等返還問題
6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4.03 北市法二字第09530654700號函
- 探討一行為不二罰時,必須先確認是否有所謂「法規競合」之情形存在,當不存在「法規競合」時,應分別以行為人之行為個數、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個數,並斟酌處罰規定之目的以及處罰種類等因素,加以斟酌判斷
6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4.03 北市法二字第09530692500號函
- 行政處分主要特徵,即以特定相對人為處分之對象,倘處分相對人失其人格或權利能力,該行政處分因主體不存在而失所附麗,行政法上權利義務關係不待撤銷或廢止,亦當然消滅
6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3.03 北市法二字第09530421000號函
- 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規則第26條有關「私有市場之移轉應得本府核准」之規定,僅適用於本規則「公布施行後」之讓售行為,而非謂於本規則公布施行前之讓售行為亦應受此限制,尚無法律溯及適用之問題
7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2.27 北市法二字第09530370800號函
- 監察人行使調查權欲查知產品配方內容,似屬公司營業秘密範圍,而與公司業務執行及財務狀況無涉,故除監察人得以提出查知產品配方有其監督公司業務執行及財務狀況之合理正當理由外,非屬調查權得行使之範圍
7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2.17 北市法二字第09530325900號函
- 物上負擔既係直接基於法令之規定所生,而非基於法律行為所生,縱未依據規定辦理保全登記,其建物所有人權利之行使,仍不得牴觸相關法令之規定
7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0.11 北市法二字第09431871700號函
- 如室內營業性停車場為都市計畫停車場、路外公共停車場或建築物附設之開放供公眾停車收費使用之停車空間者,依停車場法第25、26條規定,應於取得停車登記證後始得營業,故主政機關應以臺北市停車管理處為宜
7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9.28 北市法二字第09431748900號函
- 承租人於租賃關係存續中擅自轉租或讓與其租賃權,可構成「不得轉租義務」之債務不履行責任,攤販僅開立攤位使用費繳費單以收取使用費,未簽訂書面契約,非謂無法規可規範,有前開民法「不得轉租義務」之適用
7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9.22 北市法二字第09431737800號函
- 審查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文件時,應依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規定區別情形處理,如屬新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申請,該案之受理日期如於94.09.10修正案生效日以前,則應以修正前之最低投保金額審查
7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9.08 北市法二字第09431640000號函
- 代辦採購須以採購機關訂定契約,授權法人或團體代為辦理採購事宜為適用要件,又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工程企字第8813020號函所釋,倘具有辦理採購專業能力者,亦得視同政府採購法第5條之「團體」
7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8.10 北市法二字第09431432400號函
- 有關臺北市獎勵投資興建之市場建物,其設定抵押權應否同意,除視其設定抵押貸款目的是否為興建及經營市場所必需外,亦宜斟酌財務狀況、清償能力及對外財務行為是否影響正常營運及使用目的等因素,一併考量
7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8.10 北市法二字第09431422700號函
- 倘已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自無撤銷徵收之問題,縱令此後對於該項土地另有使用或處分,亦僅屬於土地所有權之行使範疇,即僅當未依徵收目的完成使用,並無使用必要性時,方有撤銷徵收之問題
7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7.29 北市法二字第09431351200號函
- 關於業經命令解散之公司,經法院判決確定股東會臨時會決議及董事會決議不存在,公司與董事、董事長間之委任關係不存在存在,似仍應依公司法第190條規定撤銷依該決議事項所為之登記
7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7.27 北市法二字第09431306600號函
- 市聯社之設立,乃在提供其社員社公、教人員所需生活必需品及教學用品等服務為宗旨,且係以學校、機關員工為服務提供及輔助之對象,實具有一定之公共行政目的,故本質上可解釋為係一種私法型態之行政輔助措施
8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7.13 北市法二字第09431213200號函
- 公司法第191條規定,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如公司章程明定董事及監察人之任期為3年,該公司股東會決議董事及監察人之任期,自不得違反章程所定任期,如有違反,依該條規定應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