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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6-3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北市產業公字第09633715500號函修正發布第2、5點條文;並自函頒日之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建設局受理辦理社區參與公聽會費用收支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受理辦理社區參與公聽會費用收支要點)
  • 二、本要點執行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 五、第四點費用應支付相關之項目如下(詳如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辦理 社區參與公聽會項目收費標準表):場地使用費、會場佈置費、錄音 錄影費、專家學者出席費、人員誤餐加班費、交通費及其他臨時必要 性之支出,前項辦理程序及費用憑證核銷均依相關規定辦理,各項原 始支付憑證由本局收存保管,申請人得於本局辦理社區參與作出適當 決定後三個月內,提出書面申請向本局查閱相關支付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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