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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6-3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北市產業公字第09633715500號函修正發布第2、5點條文;並自函頒日之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建設局受理辦理社區參與公聽會費用收支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受理辦理社區參與公聽會費用收支要點)
  • 一、本要點依據臺北市社區參與實施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訂定。
  • 二、本要點執行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 三、本局為執行社區參與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辦「臺北市土地使 用分區管制規則附條件允許使用之核准基準表」中有關第十二組(加 油站、加氣站)、第十八組(零售市場之傳統零售市場)、第三十四 組(特種服務業)及第五十五組(公害嚴重之工業之危險物品及高壓 氣體分裝業),應辦理社區參與事項所生之費用,該項費用應由申請 人負擔,並於申請時預先繳納。
  • 四、申請人於申辦社區參與前應預先繳納新臺幣三十萬元整,由本局開立 臨時收據交申請人收執。 前項費用如有不足者,本局隨時通知申請人於十日內補繳,逾期仍未 繳交者,得停止辦理。
  • 五、第四點費用應支付相關之項目如下(詳如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辦理 社區參與公聽會項目收費標準表):場地使用費、會場佈置費、錄音 錄影費、專家學者出席費、人員誤餐加班費、交通費及其他臨時必要 性之支出,前項辦理程序及費用憑證核銷均依相關規定辦理,各項原 始支付憑證由本局收存保管,申請人得於本局辦理社區參與作出適當 決定後三個月內,提出書面申請向本局查閱相關支付憑證。
  • 六、本局辦理社區參與終結後,應即通知申請人費用結算,並多退少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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