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要點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社區參與實施辦法第十 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二、本要點執行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 三、本局為執行社區參與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辦「臺北市土地使 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中有關允許使用條件中第十二組:公用 事業設施(十)加油站、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及(十二)其他公用 事業設施,由市府協調指定本局主管之項目、第五十五組:公害嚴重 之工業非屬工廠性質者,應負擔辦理社區參與公聽會所生之費用。
- 四、申請人於申辦社區參與前,應預先繳納新臺幣十五萬元整,由本局開 立收據交申請人收執。 前項申請人繳納費用如有不足者,本局得通知申請人於文到之日起十 日內補繳,逾期仍未繳交者,本局得不受理其申請。
- 五、前點費用應支付相關之項目,詳如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辦理社區參 與公聽會項目收費標準表。 前項辦理程序及費用憑證核銷均依相關規定辦理,各項原始支付憑證 由本局收存保管,申請人得於本局辦理社區參與作出適當決定後三個 月內,提出書面申請向本局查閱相關支付憑證。
- 六、本局辦理社區參與終結後,應即通知申請人費用結算;不足者,應予 補繳,剩餘者,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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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6-3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06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公字第1143026304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點;並自114年6月2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