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管中心)為加強市政大樓會議室使用管 理,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市政大樓會議室區分統一調度之會議室及委託單位代管之會議室二類(如附表),供市 政大樓各局處使用,各局處所屬府外單位使用會議室,應由市政大樓內各局處代為申請 。
- 三、市政大樓會議室以提供各機關申請召開會議、研討會或講習使用為主。
- 四、各機關申請使用統一調度會議室,應利用本府電子公務處理系統會議室統一調度進行登 錄借用,經核准後始能使用。 各機關應指派2至3名作業人員,負責本府電子公務處理系統線上申請作業之相關事宜, 遇有承辦人員異動時,應填寫臺北市政府電子公務系統會議室統一調度帳號申請表逕送 本府資訊中心及公管中心備查。
- 五、各機關申請使用委託代管會議室,應向該會議室代管機關登錄借用,代管機關不得無故 拒絕。
- 六、統一調度會議室開放90天內之檔期,供各機關登錄借用,並採先登記先使用之原則辦理 。
- 七、登錄借用時間經核准後,應按核准時間如期使用會議室,如有異動或取消情形,應隨時 更正。
- 八、借用機關使用會議室前,應知會該會議室代管機關管理人員,使用後應立即復原及清潔 場地,並會同代管機關管理人員共同檢視會議室各項設施是否完善,俾便其他機關後續 使用。
- 九、為提昇會議室使用率及維護會議室使用秩序,公管中心將不定期對市政大樓會議室實施 使用現況抽查,如發現下列違規情形,將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一)違反第7點規定。 (二)違反第8點規定。 (三)預先佔用檔期備用,並經刪除原申請內容後再重新申請使用原時段。 (四)其他有違公平使用原則。
- 十、違規處置: (一)第1次違規者,停止使用權限30天。 (二)第2次違規者,停止使用權限60天。 (三)第3次(含)以上違規者,停止使用權限90天,並簽報懲處。
- 十一、年度內會議室代管機關管理人員表現優異者,由公管中心統一簽報獎勵。
- 十二、本注意事項,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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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6-2009
臺北市市政大樓會議室使用注意事項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4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95)北市秘公字第095301121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2點;並自95年5月1日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市政大樓會議室調度管理系統使用注意事項;新名稱:臺北市市政大樓會議室使用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