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歷史法規條文檢索
北市01-06-2009
臺北市市政大樓會議室使用注意事項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4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95)北市秘公字第095301121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2點;並自95年5月1日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市政大樓會議室調度管理系統使用注意事項;新名稱:臺北市市政大樓會議室使用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