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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市01-06-2009
        
    
            臺北市市政大樓會議室使用注意事項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4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95)北市秘公字第095301121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2點;並自95年5月1日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市政大樓會議室調度管理系統使用注意事項;新名稱:臺北市市政大樓會議室使用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