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 ,保障其權益,而應予保護、安置,並向其扶養義務人追償本局先行 支付之相關費用,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 二、本作業原則之法源依據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權法)第五十六條、 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及第一百十四條。 (二)臺北市危機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辦法第八條至第十條。
- 三、本作業原則所稱之扶養義務人,係指依兒少權法第五十六條第五項或 第六十二條第二項對兒童及少年為安置時,為該兒童及少年之扶養義 務人。
- 四、安置所需之費用依照「臺北市危機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辦法」規 定之收費基準計算;本局計算扶養義務人應返還之費用時,須扣除其 依上開辦法核准減免之金額。
- 五、追償費用期間自兒童及少年受安置日起至終止安置日止。
- 六、本局於安置日起三個月內應完成下列事項: (一)主責單位須於受安置個案進住安置處所二週內,協助扶養義務人申 請安置費用減免及福利身分等,並提供扶養義務人基本資料。 (二)本局經主責單位提供扶養義務人基本資料及相關福利身分後,載明 計算方式,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扶養義務人於三十日內返還本局先 行支付之安置費用。 (三)扶養義務人於收受上開書面行政處分後,逾期未返還者,得以書面 進行催繳。 (四)催繳通知書送達後,扶養義務人於三十日內仍未返還者,本局得移 送行政執行。
- 七、返還方式及積欠費用清償方式如下: (一)由扶養義務人一次繳清先行支付之費用。 (二)扶養義務人返還積欠費用有困難時,得敘明理由申請分期返還,本 局得依其經濟情況酌情核准分期。其分期原則參照「臺北市政府社 會局受理行政罰鍰申請分期繳納案件處理原則」辦理。若有情形特 殊而有延長期數必要者,得專案簽請首長核定之。 (三)拒不繳納者,將依行政執行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 分署執行。
- 八、本作業原則所需相關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12-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8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兒少字第1133123671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8點;並以電子郵件下達自113年8月2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先行支付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規定;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先行支付兒童及少年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