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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2-1002
自治條例
民國 114 年 07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43029587號令修正發布第8、21~24、35、36、71-1、75、75-2、80-2、86-1、86-2、88-1、97-6條條文、第5條條文之附表及第十章之一章名
  • 第 十三 章 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
  • 第 87 條
    商業區內臨接寬度達八公尺以上道路之建築基地,其建築物應設置騎樓, 如自願退縮騎樓地,設置無遮簷人行道而不妨礙市容觀瞻者,其退縮部分 得計入法定空地及院落之寬深度。
  • 第 88 條
    行政區及文教區內建築基地臨道路側應退縮留設三點六四公尺無遮簷人行 道或騎樓,其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及院落之寬深度。
  • 第 88-1 條
    農業區及保護區內建築基地臨道路側應退縮三點六四公尺建築,其退縮部 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 第 89 條
    公共設施用地臨道路側,應退縮留設三點六四公尺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 其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及院落之寬深度。但因基地條件無法退縮建築 ,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 限。
  • 第 90 條
    工業區內建築基地應退縮留設三點六四公尺無遮簷人行道,其退縮部分得 計入法定空地及院落之寬深度。
  • 第 91 條
    建築基地臨接市政府公告指定應留設騎樓或退縮建築之道路者,該臨道路 側應留設騎樓或退縮留設三點六四公尺無遮簷人行道,其退縮部分得計入 法定空地及院落之寬深度。但都市計畫書圖中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第 92 條
    依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一條規定應退縮建築或留設無遮簷人行道部分,不 得設置屋簷、雨遮、圍牆或其他障礙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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