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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企字第1133144278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3年9月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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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3)北市衛企字第11330942141號令修正發布;除編號37067T及37068T溯自112年5月4日起生效、編號37069T溯自112年7月31日起生效、編號37070T溯自112年8月9日起生效,其餘自113年1月25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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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2)北市衛企字第11231461491號令修正發布,編號37064T溯自112年2月3日起生效、編號45235T至45273T溯自112年4月26日起生效,其餘自112年10月6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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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1)北市衛企字第11131897402號令修正發布;編號37066T溯自111年6月15日起生效、編號37067T溯自111年7月29日起生效,其餘自111年12月26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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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1)北市衛企字第11131688481號令修正發布,編號37062T及37063T展延溯自111年5月3日起生效、編號37064T溯自111年4月1日起生效、編號37065T溯自111年5月30日起生效、編號00215T溯自111年5月1日起生效、編號00216T溯自111年5月2日起生效,其餘自111年9月19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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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1)北市衛企字第11131044861號令修正發布;編號01065T溯自110年5月28日起生效、編號12195T溯自110年10月7日起生效、編號00215T溯自110年10月14日起生效、編號12196T及12197T溯自110年10月21日起生效,其餘自111年1月24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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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0)北市衛企字第11030113941號令修正發布;其中編號12192T溯自110年8月25日起生效、編號01066T、12193T、12194T溯自110年9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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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0)北市衛企字第1103154568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0年9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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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0)北市衛企字第11031496431號令修正發布;其中編號00214T,溯自110年6月25日起生效、編號00210T及00213T,溯自110年6月28日起生效,其餘自發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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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0)北市衛企字第11031222361號令修正發布;並溯自110年3月15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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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0)北市衛企字第1103108192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0年1月25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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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9)北市衛企字第1093175998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9年12月7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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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9)北市衛企字第10931383001號令修正發布;並溯自109年6月17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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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9)北市衛企字第10931383001號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並溯自109年6月23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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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9)北市衛企字第1093136004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9年6月22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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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9)北市衛企字第1093127404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9年5月1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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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9)北市衛企字第1093102528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9年1月20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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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8)北市衛企字第1083175363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8年12月16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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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企字第10831299163號函修正全文1點;編號第13059T、36053T等項目溯自108年7月10日起生效;編號第26108T號項目自108年7月15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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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企字第10831286463號函修正全文1點;並自108年7月1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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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8)北市衛企字第1083104942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點;並溯自108年1月3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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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企字第1083102914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點;除編號01055T、01056T等2項收費項目溯自108年1月7日起生效外,其餘自108年1月25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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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企字第1076111021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點;並自107年12月28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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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企字第107399278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點;並自107年6月25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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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7)北市衛企字第107352026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點;並自107年1月23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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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企字第106445339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點;並自106年8月8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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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企字第106432059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點;並自106年6月16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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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企字第105577098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點;並自106年1月1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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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企字第1055322430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點;並自105年6月22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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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4)北市衛企字第104569697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點;並自104年11月3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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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4)北市衛企字第1045463890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點;並自104年8月2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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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4)北市衛企字第1045118870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點;並自104年3月3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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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3)北市衛企字第103355135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點;並自103年9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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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2)北市衛企字第102372019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點;並自102年9月1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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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2)北市衛企字第10231099400號函修正全文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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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1)北市衛企字第10130995800號函修正全文1點;並自101年10月1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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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1)北市衛企字第10130928800號函增訂第九部第二章證明書費(00025TA、00025TB、00025TC)規定;並自101年4月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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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0)北市衛企字第10038108800號函修正全文1點;並自100年10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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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0)北市衛企字第10046605000號函修正編號00018T「病歷影印(A4每張)」;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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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9)北市衛企字第09940434300號函修正全文1點;並自99年10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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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8)北市衛企字第09839558600號函修正第一部總則第六點、第二部西醫第一章第三節、第二章第一節、第五節、第七節、第十節、第三部牙醫第三章第五節及第九部一般費用第二章;並自98年9月2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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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8)北市衛企字第09834153500號函修正下達第九部第二章;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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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企字第09739552400號函修正下達第二部;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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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企字第09737104600號函修正第二部、第三部、第四部、第九部;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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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企字第09731104800號函修正發布第一部總則第五點至第八點、第二部西醫第一章第五節、第二章第一節第一項、第六節第一項、第七節第五項、第八項、第十節;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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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企字第09635542300號函修正第二部西醫第一章第一節及第二章第一節第四、八項、第三節、第四節第一項、第六節第一項、第七節;並自96年8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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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企字第09632913000號函修正發布第一部總則第1點條文及第九部一般費用第一章掛號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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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企字第095381678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並自95年11月15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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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企字第095349107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並自95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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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5)北市衛企字第09530164201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部第二章第一節第十六項、第二節第二項、增訂第二章第十節;並自95年1月15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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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4)北市衛企字第094369182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並自94年9月15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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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3年12月1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3)北市衛技字第09338177200號函修正發布第一部總則第1點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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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3年4月26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3)北市衛技字第09332405100號修正第九部第二章證明書費規定;並自93年5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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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3年2月5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3)北市衛技字第093305850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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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3年1月2日臺北市政府(93)府衛技字第09202356400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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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2年11月6日臺北市政府(92)府衛技字第09202350500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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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6年4月23日臺北市政府(86)北市衛三字第862260900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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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0年9月12日臺北市政府(80)府衛三字第80065198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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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規資訊臺北市歷史沿革
北市11-03-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民國 113 年 09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企字第1133144278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3年9月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