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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沿革

勞動類
民國 93 年 06 月 30 日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101號令修正公布第4、7、8-1、14、23、26~29、33、34、41~44、50、53、54條條文;增訂第45-1、53-1、54-1、56-1~56-3條條文;刪除第47條條文
  • 6.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101號令修正公布第4、7、8-1、14、23、26~29、33、34、41~44、50、53、54條條文;增訂第45-1、53-1、54-1、56-1~56-3條條文;刪除第47條條文
  • 5.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0121號令修正公布第5、24、46、48條條文
  • 4.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121號令修正公布第2、29條條文
  • 3.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4871號令修正公布第5、7、12、14、15、17、19、21、33、35、36、38、39、49、50、53、58條條文;增訂第8-1、24-1、24-2、35-1、35-2條條文;刪除第22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2條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第5條、第6條第1項、第8條之1第5項、第9條第3項序文、第15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9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4項、第20條第1項、第23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第34條第1項、第35條之2、第36條第2項、第4項、第40條第1項、第2項、第42條、第43條、第46條、第54條第2項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第44條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分別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管轄;第4條所列屬「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第33條第2項、第34條第1項、第2項、第41條、第42條、第43條所列屬「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監理業務改由「勞動部」管轄;勞工退休基金投資及運用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管轄
  • 2.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3771號令修正公布第53條條文;修正之第1項及第2項規定,溯自94年7月1日生效
  • 1. 中華民國93年6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12182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58條;並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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