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行政救濟類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146371號令修正公布第90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6526號令發布定自101年9月6日施行
1.
2.
  • 法務部 107.09.05 法律字第1070351320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訴願法第95條前段規定參照,訴願決定確定後,發現錯誤或有其他情形,倘撤銷原處分另為新處分,於訴願人權益不生損害者,原處分機關得本於其職權另為處置,不在應受拘束之範圍;又行政處分如經司法實體判決,則應尊重實體判決既判力,不宜再由行政機關依職權撤銷致破壞實體判決既判力
3.
  • 法務部 101.08.08 法律字第10100590680號函
  • 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係指個案中課予各所有權人負有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行政法上義務,即各該所有權人(或共有人)因消極不作為而違反主管機關依該條所為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義務受罰,義務分別存於每一位共有人,主管機關自得分別處罰,無罰鍰分配問題
4.
5.
  • 內政部 99.01.06 台內營字第0980234264號函
  • 辦理迅行變更並依法公告實施之都市計畫案,嗣後經訴願撤銷,原行政處分機關應參照都市計畫法第21、23條之規定,辦理原行政處分已撤銷及失其效力時間之公告並登報周知,無須另行擬定都市計畫案送請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6.
7.
  • 法務部 98.08.25 法律決字第0980018457號書函
  • 關於給付金錢或可分物之授益性行政處分作成後,原處分機關未依前開規定撤銷或廢止原處分前,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之規定,原行政處分效力仍繼續存在,受領人自無返還之義務,原處分機關對受領人尚未發生返還給付之請求權,此際尚無該第131條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適用,迨至原處分機關撤銷或廢止原處分後,受領人因原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始構成不當得利,原處分機關對之始發生給付返還請求權,該請求權消滅時效並自撤銷或廢止處分生效時起算
8.
9.
10.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