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13.08.05 法律字第11303510180號書函
- 地方各級機關所設立之國中(小)學係政府資訊公開法第4條第1項所定之文教機構,屬於「政府機關」,而有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
2.
- 法務部 107.09.05 法律字第1070351320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訴願法第95條前段規定參照,訴願決定確定後,發現錯誤或有其他情形,倘撤銷原處分另為新處分,於訴願人權益不生損害者,原處分機關得本於其職權另為處置,不在應受拘束之範圍;又行政處分如經司法實體判決,則應尊重實體判決既判力,不宜再由行政機關依職權撤銷致破壞實體判決既判力
3.
- 法務部 101.08.08 法律字第10100590680號函
- 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係指個案中課予各所有權人負有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行政法上義務,即各該所有權人(或共有人)因消極不作為而違反主管機關依該條所為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義務受罰,義務分別存於每一位共有人,主管機關自得分別處罰,無罰鍰分配問題
4.
- 內政部 100.02.01 台內營字第1000012755號函
- 都市計畫住宅區欲回復為農業區,應循都市計畫變更程序,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實施,不得依行政程序法逕為職權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行政處分
5.
- 內政部 99.01.06 台內營字第0980234264號函
- 辦理迅行變更並依法公告實施之都市計畫案,嗣後經訴願撤銷,原行政處分機關應參照都市計畫法第21、23條之規定,辦理原行政處分已撤銷及失其效力時間之公告並登報周知,無須另行擬定都市計畫案送請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6.
- 法務部 98.09.22 法律決字第0980033867號函
- 關於計程車違規進入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及未按自動計費器收費,其裁處是否涉及行政罰法之適用疑義
7.
- 法務部 98.08.25 法律決字第0980018457號書函
- 關於給付金錢或可分物之授益性行政處分作成後,原處分機關未依前開規定撤銷或廢止原處分前,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之規定,原行政處分效力仍繼續存在,受領人自無返還之義務,原處分機關對受領人尚未發生返還給付之請求權,此際尚無該第131條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適用,迨至原處分機關撤銷或廢止原處分後,受領人因原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始構成不當得利,原處分機關對之始發生給付返還請求權,該請求權消滅時效並自撤銷或廢止處分生效時起算
8.
- 法務部 98.08.12 法律字第0970046615號函
- 關於具體個案業經受理訴願機關作成訴願決定,原處分機關就該具體個案自應依該訴願決定辦理
9.
- 法務部 98.07.06 法律決字第0980015706號函
- 關於申請補填養父母姓名之疑義
10.
- 法務部 94.08.25 法律字第0940024586號書函
- 關於追繳溢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已逾5年公法上請求權案件是否不再追償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