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6.05.15 行執案字第10600530480號函
- 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亦為各分署執行之範圍。移送機關以執行憑證再移送執行案件時,移送書「應納金額」欄金額與執行憑證所載金額不符,如有疑義,應請移送機關釋明補正,不得逕予退案
2.
- 法務部 105.12.02 法律字第10503515520號書函
-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所謂「儘量」應由主管機關視個別案件情形依職權採取適當方式為之,屬公法上金錢債權管理範疇,又行政裁罰金額與催繳成本顯不相當案件得否依審計法第71條規定,報經審計機關審查同意後辦理註銷,事涉審計法解釋適用,宜由主管機關審認
3.
- 法務部 105.04.20 法律字第10503505440號函
- 行政執行事件,同一義務人之累計待執行金額在新臺幣300元以下者,如仍予執行,對公法債權並無實益,於分署通知義務人清繳而仍未受償時,得免予繼續執行,以符比例原則,俾免徒增行政上勞費
4.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4.10.27 行執案字第10400558890號函
- 行政執行查封等需現場執行之程序衍生交通費用,性質上並非執行必要費用,且有配置公務車輛供執行公務使用,派車支援若有業務協助上困難,得通知執行分署互相協調支援,俾利執行程序順利進行
5.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2.07.31 行執法字第10200542730號函
-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參照,各分署為辦理執行案件需要,使用「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所生查詢作業費,應依法列計為該案件執行必要費用,併為執行,以維國家債權實現
6.
- 內政部 99.04.21 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042933號函
- 有關土地權利變更登記聲請逾期,於登記簿註記欠繳罰鍰之案件應依行政罰法規定辦理,倘已逾該時效時,其裁處權即消滅而不再裁處;另行為人逾期不繳納罰鍰時,登記機關應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7.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8.04.10 行執一字第0986000077號函
- 關於行政執行處執行義務人於券商證券委託交易帳戶內之上市、上櫃公司股票,配合執行之業者主張為該程序之進行所支出之費用,宜由政府機關代為預納,而該費用係新增之執行必要費用,預估自民國99年實施,至於相關額度,則依貴單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案件移送執行數量,依權責自行酌編
8.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6.09.04 行執一字第0960005195號函
- 不論金融機構或證券公司依行政執行處之執行命令回復執行扣押結果所支出之郵資,應認為屬於公司營運之作業成本,尚非因行政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至於第三人如有異議,均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將扣押情形函復行政執行處,尚不得以行政執行處未檢附郵資為由而不予回復
9.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3.10.07 行執一字第0930006028號函
- 戶政機關提供戶籍資料、戶籍謄本等資料予公務機關,得否向義務人收取費用疑義
10.
- 法務部 93.08.03 法律字第0930030947號書函
- 有關行政執行法第25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0條與稅捐稽徵法第30條適用疑義
11.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3.07.21 行執一字第0930004317號函
- 行政執行處因調查所支出之費用,應由移送機關代為預納,有關第三人能否按件向義務人收取查詢工本費用之判斷標準及適法疑義
12.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06.01 行執一字第001399號函
- 有關檢察機關將毒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費用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時,應否墊付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