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7.01.03 法律字第10603516930號函
- 畜牧業違反水污法第7條第1項或第8條規定,究應由何機關裁處及行政執行,應先釐清該法第66條後段應如何解釋及適用,如該規定有意使處分機關與執行機關不同,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係依該條規定及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據以執行;如處分機關與執行機關均為同一機關,則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作成勒令歇業處分,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之
2.
- 法務部 101.06.14 法律決字第10100107440號書函
- 行政執行法第37條至第40條等規定參照,對於意圖自殺情形,具體個案是否符合得予管束要件,應考量比例原則,依個案事實由行政機關審認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7.03 北市法二字第09731444300號函
- 設置洗車機違反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因洗車機為機械設備,故應由捷運主管機關為處分機關,並依設置時間分別依同法第22條或第23條規定處理
4.
- 法務部 97.03.10 法律字第0970000979號函
- 海岸巡防機關於執行有關安全檢查之規定事項,有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情事,而符合發動即時強制之要件者,得本於法定職權為即時強制而限制行為人出港,自不待航政主管機關之權限委託或請求職務協助
5.
- 法務部 90.01.18 (90)法律字第048922號函
- 有關監察院函請該府查處轄內岡山鎮楊○○先生設置之私立吉○公墓乙案所涉行政執行法適用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