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10.11.08 工程企字第1100012572號函
- 國有(或公有)財產之處分及利用,屬廠商出資與機關合作共負盈虧之型態者,就國有及地方所有財產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或自治法規已定有處分或利用規定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2.
- 內政部 110.10.14 台內民字第1100137232號函
- 鄉(鎮、市)民代表會定期會之召開,仍以會議形式進行為主,倘有「下鄉考察」之必要,其行程應與鄉(鎮、市)民代表職權具有關聯性,且限於所在鄉(鎮、市)內辦理
3.
- 行政院主計總處 106.01.03 主預督字第1050103031號書函
- 各鄉(鎮、市)民代表如以機關名義接待、餽贈參訪民眾、機關團體及外賓,或贈送花圈、花籃、匾額及輓聯等,其所需經費於完成行政程序後,可由「縣(市)、鄉(鎮、市)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所定地方立法機關百分之十額度之「其他議事運作業務各項費用」預算項下核實支應
4.
- 行政院 100.07.29 院授主會字第1000004783號函
- 函釋地方制度法施行日前各鄉(鎮、市)公所總決算公告或令行日,得以各鄉(鎮、市)決算報告依法應函送代表會之次一個定期會結束日(即11月底)為推定決算令行日
5.
- 內政部 100.04.20 台內民字第1000074699號函
- 參照地方制度法第87-3條第1項規定,縣市改制直轄市後,原屬鄉(鎮、市)之地方自治團體層級消滅,上開團體之法定職權係由新直轄市予以概括承受,至於由新直轄市政府何機關承接,則屬新直轄市政府之自治權限
6.
- 內政部 98.12.15 內授中民字第0980036876號函
- 縣立國民小學司機當選鄉(鎮、市)民代表,是否可以續任(聘)應由服務單位自行認定
7.
- 內政部 96.11.23 台內營字第0960807062號函
- 有關道路開闢工程之工程受益費徵收規定執行疑義
8.
- 法務部 96.10.02 法律字第0960034626號書函
- 民眾將其所有土地贈與公所並已完成移轉登記,如擬回復土地所有權,應由當事人另合意訂定解除契約,使原屬有效之契約歸於無效
9.
- 內政部 96.07.30 台內營字第0960804685號函
- 都市更新條例第27條與地方制度法第37條規定競合時,如何處理之疑義
10.
- 法務部 94.07.07 法政決字第0940010392號函
- 有關立法委員之關係人,與行政院及其部會以下機關為承攬等交易行為,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規定
11.
- 法務部 94.04.20 法政決字第0941103926號函
- 有關縣議員之二親等能否承包學校、鄉鎮公所工程疑義
12.
- 行政院主計處 93.10.27 處實一字第0930006770號函
- 鄉鎮市總決算報告未經鄉鎮市民代表會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完成審議,或未依決算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視同審議通過前,得否動支該決算年度歲計賸餘案
13.
- 行政院主計處 92.02.27 處實一字第092000384號書函
- 鄉(鎮、市)民代表會審查預算通過,惟附帶決議須函請代表會審查同意後始可執行,此附帶決議預算執行之拘束力為何案
14.
- 行政院主計處 92.01.20 實處一字第092000360號函
- 鄉(鎮、市)民代表會審議審議鄉(鎮、市)公所總預算案,議決刪除之歲入多於歲出,清公所自行調整歲出,以資平衡之適法性案
15.
- 行政院主計處 92.01.07 處實一字第092000309號函
- 鄉(鎮、市)總決算及公共造產附屬單位決算,經代表會議決「退回公所」,此議決是否為有效之審議
16.
- 行政院主計處 91.02.18 處實一字第091000254號函
- 高雄縣岡山鎮公所編列並經代表會三讀通過之法定預算及以前年度保留款於執行中或未完成前,代表會臨時提案,要求予以凍結,是否適法案
17.
- 行政院主計處 89.12.12 (89)臺實室二字第08045號書函
- 行政院主計處中部辦公室釋示鄉鎮市民代表會於定期會期間審查公所有關開支,能否要求鄉鎮市公所提供請款單據以了解開支情形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