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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地方自治類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070101號令修正公布第33條條文
1.
  • 內政部 102.08.14 台內民字第1020285153號函
  • 縣(市)政府總決算經審計機關依法完成審核後,其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是否無需待縣(市)議會審議通過,縣(市)政府即得依據審計機關函予以公告
2.
  • 行政院 100.07.29 院授主會字第1000004783號函
  • 函釋地方制度法施行日前各鄉(鎮、市)公所總決算公告或令行日,得以各鄉(鎮、市)決算報告依法應函送代表會之次一個定期會結束日(即11月底)為推定決算令行日
3.
  • 行政院 99.11.05 院臺秘字第0990061334號函
  • 鄉(鎮、市)公所於99.12.25改制為區公所後,改制後各區公所之預算將納編於直轄市政府,原鄉(鎮、市)之99年度決算報告,應由改制後之區公所於會計年度結束後6個月內,報請直轄市政府彙整,再由直轄市政府送達改制後之直轄市議會審議
4.
5.
6.
7.
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3.27 簽見
  • 有關決算法第31條規定之意旨,應限於未有法律就地方政府決算為規定時方須準用決算法,而地方制度法第42條就地方政府決算之規定,即為決算法第31條第1項所稱之法律,故應無違背決算法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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