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內政部 102.08.14 台內民字第1020285153號函
- 縣(市)政府總決算經審計機關依法完成審核後,其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是否無需待縣(市)議會審議通過,縣(市)政府即得依據審計機關函予以公告
2.
- 行政院 100.07.29 院授主會字第1000004783號函
- 函釋地方制度法施行日前各鄉(鎮、市)公所總決算公告或令行日,得以各鄉(鎮、市)決算報告依法應函送代表會之次一個定期會結束日(即11月底)為推定決算令行日
3.
- 行政院 99.11.05 院臺秘字第0990061334號函
- 鄉(鎮、市)公所於99.12.25改制為區公所後,改制後各區公所之預算將納編於直轄市政府,原鄉(鎮、市)之99年度決算報告,應由改制後之區公所於會計年度結束後6個月內,報請直轄市政府彙整,再由直轄市政府送達改制後之直轄市議會審議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9.10.19 北市法綜字第09933266900號函
- 有關市議會進行審議時,於決算審核報告中提出復經暫擱之綜合決議,應非屬決算審核報告之一部分,故不適用審核報告送達後一年內完成其審議,如未完成,視同審議通過之規定情形
5.
- 行政院主計處 93.10.27 處實一字第0930006770號函
- 鄉鎮市總決算報告未經鄉鎮市民代表會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完成審議,或未依決算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視同審議通過前,得否動支該決算年度歲計賸餘案
6.
- 行政院主計處 92.01.07 處實一字第092000309號函
- 鄉(鎮、市)總決算及公共造產附屬單位決算,經代表會議決「退回公所」,此議決是否為有效之審議
7.
- 行政院主計處 90.08.31 (90)臺處實一字第05149號函
- 澎湖縣馬公市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總決算業已送代表會審議,若於一年內未完成審議,可否依據決算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案
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3.27 簽見
- 有關決算法第31條規定之意旨,應限於未有法律就地方政府決算為規定時方須準用決算法,而地方制度法第42條就地方政府決算之規定,即為決算法第31條第1項所稱之法律,故應無違背決算法第3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