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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851號令修正公布第205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51號令修正公布第1030-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88年04月21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1.
  • 法務部 103.06.05 法律字第10303506730號函
  •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第2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民法第125、129、130條及相關函令參照,請求核發戰士授田憑證補償金公法上請求權在法律未明定其時效期間前,固得類推適用民法一般請求權15年消滅時效之規定,並於當事人申請登記發給補償金時發生時效中斷之效力,惟於申請登記後6個月內未提起行政救濟,其時效即視為不中斷,當事人公法上請求權,因係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即已發生,故至遲於90.01.01施行日起算5年後,其權利均已歸於消滅
2.
  • 法務部 103.02.12 法律字第10303501730號函
  • 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及相關函釋參照,該條所謂「不知法規」係指行為人不知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為何而言,非指行為人須對自己行為究係違反何法規規定有所認知,故如行為人已知悉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行為義務為何,就該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而言,即已具備不法意識,即無該條但書適用餘地
3.
  • 法務部 99.05.25 法律字第0999016088號書函
  • 關於政府機關與居住公有房舍之現職軍公教員工間之私法上債權債務關係,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適用民法第125條至第147條之規定,並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之規定,但因本件涉及公教人員住宅及福利法令通案事由,建請逕洽主管機關之意見
4.
5.
6.
7.
8.
  • 法務部 93.06.17 法律字第0930024200號函
  • 國家賠償案件經請求權人依國家賠償法提出請求後,賠償義務機關認無賠償義務拒絕賠償者,如請求權人收受拒絕賠償理由書後6個月內未起訴者,不中斷同法第8條第1項時效期間之進行
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1.05 府賠秘字第09229110700號函
  • 如國家賠償案件請求權人於二年時效內提出請求,由於臺北市政府處理過程費時,致使處理程序終結,不論理由為何,如請求權人於國家賠償案件程序終結後六個月內依法起訴者,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均不宜主張時效抗辯
1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03.17 簽見
  • 本案已配合辦理承租或提供有償使用之寺廟,應追收最近五年占用期間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之起算日,原則依上開規定應以本府第一次催告函通知之日起往前追溯五年,始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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