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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851號令修正公布第205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51號令修正公布第1030-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88年04月21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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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5.03.03 法律字第10503501680號書函
  • 撤銷回職復薪令如包含給付薪資處分,主管機關是否另以書面行政處分請求受處分人返還薪資之不當得利,宜由機關本諸權責裁量是否類推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後,不予追還原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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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0.10.28 法律字第1000017815號書函
  • 參照司法院釋字第448號解釋,國有眷舍處理係以移轉眷舍所有權於特定人,該特定人支付價金而成立之私法上買賣契約,在國有財產法或其他法律無特別規定時,均有民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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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2.29 簽見
  • 本案六倍扣款屬違約金性質,基於誠信原則及參照民法第252條規定,違約金過高得由法院予以酌減,惟其酌減程度如何?得請主管機關視個案違約情況,衡量違約罰款填補所受損害及違約情節等因素,本於職權卓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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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2.19 簽見
  • 本案採購契約要項第45點第2項雖有百分之二十之上限規定,但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原則及未將罰款上限規定載於契約之情事觀之,違約罰款應無百分之二十上限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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