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11.04 金管保綜字第10502118950號書函
- 關於保險公司已依保險法第177-1條規定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特種個資時,其保險代理人公司無需再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之程序即可蒐集、處理或利用,但被保險人如有經法院為監護宣告之情形,而其監護人為受監護人提出相關病歷資料申請全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或保險代理人公司應對監護人為特種個資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告知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2.
- 經濟部 104.03.26 經商字第10402023720號函
-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商業負責人,應經輔助人同意;受監護宣告之人不得為商業登記之負責人
3.
- 法務部 96.09.05 法律決字第0960028896號函
- 關於如欲限制禁治產人不得申請自然人憑證或廢止已申請者,則建請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規範之,以符法治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