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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851號令修正公布第205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51號令修正公布第1030-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88年04月21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1.
  • 法務部 109.08.25 法律字第10903512230號書函
  • 有關貴署所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債權憑證是否有行政執行法所定執行期間之限制乙案,惟貴署追繳押標金倘未符行政執行法第11條規定要件,即不得移送行政執行,從而亦無適用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1項執行期間之問題
2.
  • 法務部 100.01.20 法律字第1000001074號函
  • 自來水公司對於建物新建或改建後即以較「臨時用水」高之「一般用水」收費標準收費,用戶請求返還溢繳之水費,請求權應依民法第125條規定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3.
4.
5.
6.
7.
8.
9.
10.
  • 前司法行政部 54.01.21 (54)台函參字第337號函
  • 查建築技術規則其性質係屬一行政命令之法規,人民違反該規則僅得依行政執行法第三條之規定辦理,其因代執行之結果所生之費用自得向義務人徵收,義務人如拒不繳納該項費用時,似難逕送司法機關強制執行。惟義務人因此獲得財產上之消極利益(財產應支付而未支付所生無形的利益),代執行之官署或受命代執行之第三人,似可依民法第一七九條之規定,提起請求不當利得返還之訴。
1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1.01.01 簽見
  • 有關已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私有建物無權占用市有土地,雖私有建物所有人已遷出該址並未使用,主管機關仍得依民法地179條不當得利規定,向建物所有人追收使用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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