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9.08.25 法律字第10903512230號書函
- 有關貴署所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債權憑證是否有行政執行法所定執行期間之限制乙案,惟貴署追繳押標金倘未符行政執行法第11條規定要件,即不得移送行政執行,從而亦無適用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1項執行期間之問題
2.
- 法務部 100.01.20 法律字第1000001074號函
- 自來水公司對於建物新建或改建後即以較「臨時用水」高之「一般用水」收費標準收費,用戶請求返還溢繳之水費,請求權應依民法第125條規定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02.17 北市法一字第09833393300號
- 無權占有使用他人之物,不以占有人實際上有無使用收益為必要,「占有」本身即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應命受益人將其利益返還,方符公平原則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1.10 北市法一字第09630047800號函
- 依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津貼申請須知第6點規定,主管機關得追回不正當領取之津貼,又依民法第1148條及行政執行法第15條,義務人死亡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其繼承人未為拋棄繼承者,應於遺產限度內返還
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5.25 北市法二字第09430885600號函
- 無法律上原因而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致他人受損害時,如該他人返還利益請求權已逾租金短期消滅時效之期間,對於相當於已罹消滅時效之租金之利益,不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
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5.25 北市法二字第09430867400號函
- 本案有關管理費部分應予以追繳,追繳之年限為5年內之管理費,至於同仁是否調離職、退休及現住戶則在所不問,另有關房屋津貼部分,亦應予以追繳,而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5年
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1.20 北市法一字第09430030100號函
- 農產公司就「較佳」蔬果部分所受領之貨款,如有逾特級品之價金者,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自得依據民法第179條規定,向農產公司主張返還其逾領契約價金之利益
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12.30 北市法二字第093319061100號函
- 本案民眾似以所有之意思或使用借貸之意思占有系爭土地,而非以取得地上權之意思占有,則徵諸民法規定及判例之見解,似無權請求登記時效取得地上權,主管機關即可以此為理由提出異議
9.
- 內政部 54.02.10 台內地字第164307號函
- 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如何處理
10.
- 前司法行政部 54.01.21 (54)台函參字第337號函
- 查建築技術規則其性質係屬一行政命令之法規,人民違反該規則僅得依行政執行法第三條之規定辦理,其因代執行之結果所生之費用自得向義務人徵收,義務人如拒不繳納該項費用時,似難逕送司法機關強制執行。惟義務人因此獲得財產上之消極利益(財產應支付而未支付所生無形的利益),代執行之官署或受命代執行之第三人,似可依民法第一七九條之規定,提起請求不當利得返還之訴。
1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1.01.01 簽見
- 有關已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私有建物無權占用市有土地,雖私有建物所有人已遷出該址並未使用,主管機關仍得依民法地179條不當得利規定,向建物所有人追收使用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