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6.12 北市法一字第09731265800號函
- 財團法人向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申請已徵收土地改無償設定永久地上權及議訂行政契約等事項,涉及臺北市財團法人暫行管理規則適用疑義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7.19 北市法一字第09631472000號函
- 因本案機關與廠商間所訂民事契約爭議,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得向當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得依契約第31條循訴訟程序解決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5.05 北市法二字第09530954200號函
- 所謂因情事變更,法院應為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效果之判決者,以法律行為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致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有效果顯失公平為要件,如於法律行為成立時,自無該原則之適用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0.05 北市法一字第09431734600號函
- 「情事變更」原則之具體展現,如廠商符合令示所列要件,應得向辦理採購之機關提出延長工期或增加成本之申請,廠商如未提出申請,辦理採購機關仍應依系爭工程合約條款辦理,不得逕為延長工期或增加成本之決定
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1.03.18 簽見
- 本案臺北市政府與得標人簽訂契約後,如有情事變更,非締約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參照民法第227條之2規定,臺北市政府似得衡酌情事變更原則而考量是否予以減租
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1.02.05 簽見
- 本案應請廠商依令釋提出於法定工時修正後,與修正前比較須延長「要徑」工期天數及計算方式,按具體情形協商辦理,又工程依合約規定既係屬限期完工之工程,故應無國定假日或休息日是否免計工期之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