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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851號令修正公布第205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51號令修正公布第1030-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88年04月21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1.
2.
3.
4.
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1.03.18 簽見
  • 本案臺北市政府與得標人簽訂契約後,如有情事變更,非締約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參照民法第227條之2規定,臺北市政府似得衡酌情事變更原則而考量是否予以減租
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1.02.05 簽見
  • 本案應請廠商依令釋提出於法定工時修正後,與修正前比較須延長「要徑」工期天數及計算方式,按具體情形協商辦理,又工程依合約規定既係屬限期完工之工程,故應無國定假日或休息日是否免計工期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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