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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851號令修正公布第205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51號令修正公布第1030-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88年04月21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1.
2.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9.01.04 農輔字第0980051519號函
  • 河川公地使用之許可,與租賃不同,係行政機關依職權所為之公法上單方行為。原持有河川公地種植使用許可書以非農會會員身分參加農保之被保險人,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其農保資格繼續保持至許可書所載使用期限屆滿,但非以自有農地從事農作者,不適用之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10.29 簽見
  • 為避免同一區內特定里長占用里民活動中心作為里辦公處,致其他里長不服產生爭議,又不宜以里民活動中心為辦公處,故本案里長為契約當事人與北市高中締約,亦無不可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6.02 簽見
  • 本案如先將「租金」提存法院則完成清償債務責任,似與於法未合,惟在訂立租金約之前,因仍有不當得利,故如先行支付使用土地之不當得利款項,而地主拒絕受領時,應得提存不當得利款項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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