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4.10.06 工程企字第10400313400號函
-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之規範目的,係為避免評選委員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而於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時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中央研究院與其聘任研究人員間成立之契約,屬委任關係,有該規則第14條第2款之適用
2.
- 法務部 104.04.29 法律字第1040350525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3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3條、民法第831、1148、1151條等規定參照,繼承人基於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地位,亦成為被繼承人銀行帳戶法律關係契約當事人,享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當事人權利;又被繼承人帳戶於法律上已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成為該帳戶契約當事人,可間接識別繼承人個人資料範圍,故各該繼承人亦具有該法規定之當事人權利;另繼承人請求銀行提供帳戶往來明細資料,銀行報告即屬履行契約報告義務,而不論該帳戶往來明細資料是否涉及第三人個人資料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9.15 北市法一字第09532408800號函
- 聯管會為為民間團體,有關逕自指定特定對象承攬之合宜性乙節,若指定過程符合聯管會內部相關規定,且無不當利益輸送或其他重大違反公共利益之疑慮,似亦無於法不合之處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0.12 北市法二字第09431878900號函
- 本案委任人與受任人約定將拆除補助費統一撥入受任人建築公司指定帳戶,即屬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應無違反民法第541條規定,至受任人未將補助費交付委任人之私人關係,非屬主管機關考量範圍
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12.31 北市法二字第09231458000號函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係規定,管理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此應非強制規定,因此住戶規約明定管理委員不得連任,應不牴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第3項規定
6.
- 交通部 91.11.26 警署交字第0910201168號函
- 關於酒後駕車移置保管車輛,違規人陳請將車輛拍賣,拍賣所得價款不足抵充保管費乙案
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12.12 簽見
- 有關行政機關應依法行政,人民申請案件若依法有據,行政機關即應依法辦理,於法令未明文規定情形下,似不得因申請人與他人間之私權爭執,而不予辦理或加以否准
8.
- 行政院 90.03.01 台 90 規字第010485號書函
- 公司行號之承辦人,具有該訴願事件之專業知識者,固得為訴願代理人,依訴願法第33條第1項第4款規定,亦取得訴願代理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