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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851號令修正公布第205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51號令修正公布第1030-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88年04月21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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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1.11.16 法律字第10100234860號函
  • 法務部就「財團法人捐助設立與出資設立有無不同,對於財產捐贈後贈與人對受贈人得否就贈與物行管理之作為?」、「財團法人主管機關與財團法人間就是否屬於政府捐助成立存在爭議,於尚未確認前,主管機關暫將其歸屬為民間捐助財團法人之適法性?」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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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法務部 100.07.21 法律字第1000700516號書函
  • 參照地方制度法第25條、民法第62條等規定,如地方政府所轄文化法人於監督自治條例施行前成立,其董事會組成方式及擔任資格,仍應優先適用章程規定,如逕認該文化法人董、監事已當然解職,並另行推薦董、監事者,核與上述規定似有未合
5.
  • 法務部 98.03.27 法律字第0980700225號函
  • 有關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管理之職權命令及行政規則,經檢討結果,如有牴觸法律保留原則者,應刪除該等規定,或廢止該職權命令。如廢止該職權命令時,為利業務執行,得訂頒行政規則,但其內容不得牴觸或逾越相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並不得就法律保留之事項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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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8.29 簽見
  • 有關財團法人運作應受其捐助章程之拘束,如捐助章程有不符私立學校法規定之情形,僅得依法定程序修正,不得以新訂捐助章程方式辦理,始具適法性
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5.07 簽見
  • 有關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其捐助章程一經登記成立,即告確定,又本案董事之聘任,除應依捐助章程第6條規定辦理外,並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程序方屬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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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法務部 89.12.08 法 89 律字第000541號函
  • 各主管機關應速檢討現行有關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之規定內容有無逾越民法、中央法規標準法或其他相關法律及法律授權命令規定,如有,請刪除該等規定,或廢止該職權命令;如廢止該職權命令時,為利業務執行,得訂頒行政規則以為遵循;如係訂頒裁量基準行政規則者,於90.01.01行政程序法施行後,應注意踐行該法第160條第2項發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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