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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53461號令修正公布第115-1條條文
1.
  • 法務部 106.03.27 法律字第10603504010號函
  • 稅捐稽徵機關倘依法向行政執行機關聲請執行第三人所有不動產,於行政執行機關為減價拍賣時聲明承受,並登記該不動產為國有或公有,嗣該第三人取得債權不存在確定判決,稅捐稽徵機關有無國家賠償責任事,涉及公務員於上述程序中所為各種職務行為,是否具備國家賠償責任要件而定,此應由權責機關綜合個案具體情事客觀判斷
2.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2.12.06 行執法字第1020056491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26條、強制執行法第95條及相關實務見解參照,如分署考量程序簡便性、避免義務人脫產與拍賣標的點交與否及拍賣價金影響等為由,而認得在法條文義解釋可能範圍內,為分署逕為第2次拍賣無須先行啟封後再為查封之解釋,固非無見,惟不動產經特別變賣程序或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程序,仍未拍定或由移送機關承受者,依法即視為撤回該不動產執行,分署如認有再為執行必要,應依個案判斷有無脫產之虞,於將該不動產塗銷查封登記返還義務人同時或其後,再行查封
3.
  • 財政部 100.11.24 台財稅字第10000409900號函
  • 強制執行法第33-2、95條及相關實務見解參照,納稅義務人不動產經執行法院查封,嗣行政執行處將其受理在後之行政執行事件函送執行法院併案執行,倘該不動產經減價拍賣未拍定、承受,而視為撤回執行時,司法實務上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有甲、乙兩說,故得否承受,視該地方法院拍賣不動產實務作業情形辦理
4.
5.
  • 法務部 98.01.23 法律決字第0980003092號函
  • 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行政執行事件,如經執行機關撤銷查封,而移送機關申請對該動產或不動產再為執行,並有執行實益者,執行機關仍得依法再次予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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