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內政部 112.02.10 內授營工務字第1120801784號函
- 為避免不肖業者以合法掩護非法方式,棄置營建廢棄物及營建剩餘土石方污染國土環境,請各地方政府就源頭管理、流向監督、收容去處等部分進行營建剩餘土石方強化管理措施
2.
- 法務部 105.11.11 法制字第10502519200號函
- 直轄市法規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該其他行政罰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另法制用語上,在一定期間內必須行為者使用「屆期」,表達已過一定期限事實則使用「逾期」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6.23 北市法二字第09631237900號函
- 有關建築法第86條第2款中「勒令停止使用」屬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之不行為義務,依行政執行法第30條規定,即得對義務違反人處以怠金,倘經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亦得連續處以怠金
4.
- 法務部 94.11.21 法律決字第0940043844號函
- 建築機關因建照審查疏失而誤發執照,得否依規定予以存續保障,或勒令停工、修改或強制拆除疑義
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7.05 簽見
- 本案工程既尚於施工中,如發生有危害鄰近社區房屋之公共安全時,建管處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起造人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又如發生重大且非拆除不足以保障及維護鄰近社區之安全時,似得命令強制拆除建築物
6.
- 法務部 90.06.20 (90)法律字第014057號函
- 行政執行法之施行,基於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執行拆除是否適用釋疑
7.
- 內政部 60.03.12 台內地字第399424號函
- 騎樓地打通拆除建築物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