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6.05.11 法律字第10603506450號函
- 法務部就「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否須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指定該業別訂定個人資料檔案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之疑義一案」之說明
2.
- 法務部 106.05.10 法律字第1060350504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所稱法律係指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又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應依上述規定為之,並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3.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3.10.22 農授水保字第1030236374號函
-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得為「經營人」而負擔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義務
4.
- 法務部 100.09.13 法律字第1000019303號書函
- 參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6條、第49條及行政執行法第27條等規定,如土地所有權人僅有防火巷部分地號土地所有權,而無區分所有建築物所有權,因非屬規定所稱住戶,非負有義務之主體,自不得予以行政執行
5.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8.11.24 環署水字第0980099407號函
- 水措設施設置於他人土地上應取得土地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文件。土地所有人眾多時,並得依民法第820條或土地法第34-1條規定辦理
6.
- 內政部 97.03.19 內授營建管字第0970802110號函
- 有關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等文件之利害關係人應係指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為所有權人及住戶,其相關認定範圍與疑義
7.
- 內政部 97.03.10 內授營建管字第0970801762號函
-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屬非法人團體,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就民眾申請政府資訊時表示意見,惟政府機關仍得審酌其拒絕提供閱覽複製之表示是否符合規定之情形
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0.20 北市法二字第09532719400號函
- 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並應繼受原區分所有權人依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具有物權化之拘束力,亦即肯定建築物之區分所有具有團體法之性質,繼受人一旦進入該團體,即應受其拘束,而遵守規約
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5.02 北市法二字第09430678800號函
- 舊有建築物已辦理分割之各棟地下室,如有隔牆分割並符合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3條之1規定,且分屬各棟使用者,如經相關建築法規檢討均符規定,其使用範圍拆除自無須經他棟區分所有權人同意為必要
1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9.13 北市法二字第09331219300號函
- 本案既然住戶有被選任為管理委員及主任委員之資格,則該住戶自得被推選或被選任,而無所謂委託他人參選、推選或被選任為管理委員及主任委員問題,如不符合住戶而當選,屬違反法律而當然無效,應再另行選任
1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9.09 北市法二字第09331200200號函
- 本案係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不符住戶之定義者,如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前,自不受該條例有關住戶權利義務之規範,如係於該條例修正後,方適用有關住戶之權利義務規定
1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2.23 北市法二字第09330142700號函
- 有關專有部分之使用、收益、處分權限,應屬法律保留事項,規約內容針對專有部分之規範,原則上僅能就法規所未規定事項及技術性、細節性事項為規範,至於共用部分,規約之主導性則較強,而有較大自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