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都市發展類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39271號令增訂公布第29-1、49-1條條文
1.
  • 法務部 106.05.11 法律字第10603506450號函
  • 法務部就「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否須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指定該業別訂定個人資料檔案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之疑義一案」之說明
2.
  • 法務部 106.05.10 法律字第1060350504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所稱法律係指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又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應依上述規定為之,並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3.
4.
  • 法務部 100.09.13 法律字第1000019303號書函
  • 參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6條、第49條及行政執行法第27條等規定,如土地所有權人僅有防火巷部分地號土地所有權,而無區分所有建築物所有權,因非屬規定所稱住戶,非負有義務之主體,自不得予以行政執行
5.
6.
7.
8.
9.
10.
11.
12.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