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內政部 106.08.22 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13001號函
- 公寓大廈住戶如未繳交公共基金或管理費或其他負擔之費用,應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22條等規定以催告、訴請法院命其給付、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等方式處理,不宜剝奪其請求閱覽或影印公寓大廈社區資料之權利
2.
-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104.12.22 檔應字第1040005454號函
- 民眾申請釋示檔案法是否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無違憲或違背其他法令
3.
- 內政部 102.05.07 內授營建管字第1020182411號函
- 基於特別法優先適用原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有關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會計帳簿、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資料之規定,與個人資料保護法有關個人資料利用之規定尚無牴觸
4.
- 法務部 102.04.26 法律字第10203503490號函
-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參照,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請求閱覽或影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依條例第35條規定提供閱覽或影印,而涉及對個人資料之利用,自應優先適用該條規定
5.
- 內政部 97.03.19 內授營建管字第0970802110號函
- 有關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等文件之利害關係人應係指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為所有權人及住戶,其相關認定範圍與疑義
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9.28 北市法二字第09431782700號函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及第48條第3款於修正後,其請求閱覽之範圍,當係依修正後之該規定辦理,而不問其資料係於何時作成,方符其立法目的保障利害關係人之閱覽權利
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5.05 北市法二字第09430730900號函
- 區分所有權人將房屋售出後已非該大樓之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相關文件,並應遵守原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而原區分所有權人似已無請求閱覽相關文件之必要
8.
- 內政部 93.06.16 台內營字第0930083975號函
- 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