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13.07.15 北市都規字第1133046627號函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修正「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得放寬建蔽率案件執行原則及作業流程」,並停止適用原111年1月22日北市都規字第1113008936號函之作業流程規定
2.
- (廢)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11.01.22 北市都規字第1113008936號函
- 為整合都市更新案件審核程序,有關臺北市建築基地申請放寬建蔽率案件者,須提供放寬建蔽率前、後建築物配置相關圖說及綜理表,敘明「無法依法定容積率之建築樓地板面積建築」之緣由,並由建築師簽證負責,以供後續查核
3.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02.02.01 北市都規字第10230791700號函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就檢討商業區容積率之最寬道路面寬認定,涉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適用之說明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7.04 北市法二字第09731714400號函
- 面臨丁字路口之商業區土地依臺北市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25條規定容積率計算認定疑義
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3.03 北市法二字第09430349900號函
- 本案經都市發展局及建築管理處開會研商,結論以原則上採前開會議結論乙案處理方式,惟例外就特殊類型之案件,於採乙案顯不合乎原管制規則之立法目的時,則似應為目的性限縮,即採甲案所稱之比例原則,較合理
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6.13 簽見
- 本案依臺北市法規準則第17條本文規定,同時參酌相關內政部函釋之精神,似應回歸適用管制規則第29條之規定,而適用時應一體適用,不得割裂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