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9.24 北市法一字第09732510500號函
- 經環保局通知限期環境改善之公、私有土地,就共有地私地地主應分擔之清理費用,因市有土地管理機關非環保業務執行機關或協助執行機關,故無移送強制執行權限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2.14 簽見
- 本案對於訂定租約或收取不當得利使用補償金之占用人,要求立具切結書放棄公法上拆遷補償權利,表明租用或占用之公產,在臺北市政府須利用時願無條件即時配合拆遷,應尚符公平正義原則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12.27 簽見
- 本案無論占用人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自動返還完成搬遷,或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先行完成自願點交搬遷切結,臺北市政府仍應依清理計畫之規定,追繳占用人占用期間之不當得利使用補償金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1.01.01 簽見
- 有關已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私有建物無權占用市有土地,雖私有建物所有人已遷出該址並未使用,主管機關仍得依民法地179條不當得利規定,向建物所有人追收使用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