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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北市03-04-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09 年 07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法綜字第1093034387號令修正公布第114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1.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2.14 簽見
  • 本案對於訂定租約或收取不當得利使用補償金之占用人,要求立具切結書放棄公法上拆遷補償權利,表明租用或占用之公產,在臺北市政府須利用時願無條件即時配合拆遷,應尚符公平正義原則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12.27 簽見
  • 本案無論占用人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自動返還完成搬遷,或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先行完成自願點交搬遷切結,臺北市政府仍應依清理計畫之規定,追繳占用人占用期間之不當得利使用補償金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1.01.01 簽見
  • 有關已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私有建物無權占用市有土地,雖私有建物所有人已遷出該址並未使用,主管機關仍得依民法地179條不當得利規定,向建物所有人追收使用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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