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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北市03-04-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09 年 07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法綜字第1093034387號令修正公布第114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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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12.28 簽見
  • 公共設施用地內,除為標示該建築物或標的物功能名稱之招牌或公共設施認養標示牌外,不宜再申設其他商業性之招牌廣告物,以維公共設施用地劃定目的,故分區管制規則條文意旨,如未經市府核准,不宜設置廣告物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8.17 簽見
  • 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規則第21條相關規定,本案養護工程處預定於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抽水站之用地提供予○○宮作為宗祠使用,除符合該條但書所規定之情形者外,似不得為任何處分、設定負擔或擅為使用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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