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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財政及主計類
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2901號令修正公布第6、19、20~24、28、30、34、35、39、41、43、44、47、48-1、48-2、49、50-5、51條條文;增訂第26-1、49-1條條文;刪除第12-1、50-1、50-3、50-4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但第20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1100040703號令發布第20條條文定自111年1月1日施行
1.
  • 財政部 102.10.09 台財稅字第10200144550號函
  • 經法院拍賣土地,債權人逾5年始檢附證胡文件申請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並退還溢繳土地增值稅者,得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應由機關本於職權辦理
2.
  • 法務部 100.01.20 法律決字第0999057470號書函
  • 公法上不當得利,尚無統一的不當得利法之明文,適用時,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得就性質相類似者類推適用民法相關規定;而就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義務之範圍,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1661號判決,認在公法上,並無金錢債務應由債務人加計利息之一般法律原則存在,因此必須法律有明文規定,始應加計利息
3.
  • (廢) 財政部 98.06.01 台財稅字第09804036540號函
  • 同時違犯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並經各別裁處確定之案件,經個案審認係屬競合情形且裁處機關為監理機關者,應依稅就稽徵法第49條及第28條第2項規定,退回納稅義務人溢繳之罰鍰
4.
  • 財政部 97.10.13 台財稅字第09704101910號函
  •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納稅義務人未表明請求權基礎就已確定爭點申請退稅之案件並經複查確定者,為利行政救濟程序之審理,應探求當事人真意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28條及訴願法第97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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