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4.04.14 法律字第10403504010號函
- 法務部就「增訂強制陳報債權制度」、「增訂行政罰鍰優先一般債權受清償」、「取消核發執行憑證制度」、「訂定執行拍賣機關與移送機關間之橫向聯繫及資源共享辦法,以規定當其他執行機關再拍賣義務人財產時,應主動發信息給具領執行憑證之債權機關,使該債權機關能即時聲明參與分配,俾得以充分實現債權」等建議修正行政執行法相關條文之說明
2.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3.11.04 行執法字第10300563630號函
- 有關地方稅、國稅與全民健康保險法之保險費、滯納金受償順序疑義,健保費與稅捐債權(含國稅及地方稅)同屬優先於普通債權受償,地方稅並未優先於健保費受償
3.
- 財政部賦稅署 103.10.30 臺稅稽徵字第10304614250號函
- 地方稅國稅與全民健康保險法之保險費滯納金受償順序
4.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103.09.30 健保承字第1030030648號函
-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滯納金及稅捐均優先於普通債權,稅捐與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滯納金係屬於同一分配順位
5.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3.08.20 行執法字第10300028470號函
-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義務人其他財產權經依法拍賣,參與分配人承受之價金應依法進行分配確定後,承受人得以其對義務人之金錢債權主張抵銷者為其應受分配金額,至分配予其他債權人價金,承受人應繳納後由行政執行分署發給其他債權人,此部分尚無從行使抵銷權
6.
- 財政部 96.08.24 台財稅字第09604510341號函
- 關於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所得之價金,應依序自先清償執行費用、其他為債權人共同利益而支出之費用以及稅捐稽徵法第6條所規定之應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房屋稅後,再以餘款分配予有抵押權之債權人及其他之債權人,為避免影響相關稅收及地方政府之財政收入,建請各行政執行處配合辦理之
7.
- 司法院秘書長 96.07.05 秘台廳民二字第0960014033號函
- 有關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定適用疑義
8.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5.05.25 行執一字第0956000298號函
- 執行法院拍賣土地所扣繳之土地增值稅經稅捐稽徵處查復後,由原股續行辦理者,得將扣繳金額列入績效,惟移送法院併案執行,其扣繳金額自不宜列入績效
9.
- 法務部 95.01.18 法律字第0950000798號函
- 有關財政部主管法規涉及行政罰法第26條適用疑義
10.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1.09.19 行執一字第0910004935號函
- 因土地稅法及稅捐稽徵法之規定優先適用,故土地法第201條有關積欠土地稅達一定金額,主管財政機關得通地政機關,將欠稅土地及其改良物拍賣抵償之規定應無法適用
11.
- 財政部賦稅署 91.09.09 台稅三發字第0910455650號函
- 有關土地法第201條規定積欠土地稅達一定金額時,主管機關得將欠稅土地及其改良物交司法機關拍賣抵償欠稅等事項,仍應依土地稅法及稅捐稽徵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12.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1.08.20 行執一字第0910003884號函
- 土地法第201條有關拍賣義務人之欠稅土地及其改良物以抵償欠稅之規定,與土地稅法及稅捐稽徵法有關稅捐優先受償順序、保全及移送強制執行等規定適用疑義